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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營業租賃車之出租人及承租人在發票開立、稅務法令規定及會計處理如何作業

釋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係以出租汽車為業,109/1/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一輛汽車供業務上使用,租期三年每月租金5萬(含稅),並支付60萬元作為押金,請問甲、乙二公司在發票開立、稅務法令規定及會計處理作業上為何? (前提假設為該租賃契約屬營業租賃)

甲公司每月開立5萬元之租金收入發票與乙公司,並依所收取之押金60萬依法令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押金息發票與乙公司。

 

會計分錄



押金息設算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600,000 * (1.04%/12/(1+5%))=495 稅額=495*5%=25 總額=495+25=520

 

另依據財政部78/04/12台財稅第780055839號函釋,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其按月計息金額零星者准按年計銷售額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因此上述關於押金設算息之發票開立及分錄亦可於年度之首月開立全年設算出之利息收入發票


押金息設算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600,000 * (1.04%/(1+5%))=5,943 稅額=5,943*5%=297 總額=5,943+297=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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