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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營業租賃小汽車進項憑證是否可以申報扣抵?

近來陸續收到國稅局輔導營業人公文書函,函文內容如下:

「於104年至108年間取得租賃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請自行檢視帳證,如有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情形,請於109年9月30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之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一、依據:國稅局主要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目前財政部發佈取得租賃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扣抵申報營業稅之解釋函令,只有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與81/01/0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三項解釋函令均明確規範若合約屬於「融資租賃」就不得扣抵營業稅,若是「營業租賃」只有在「載運員工上下班」情況下有條件准予申報扣抵營業稅。

實務上國稅局目前查核小汽車營業租賃方向有三:

  1. 合約到期過戶他人之資金流程是否與過戶軌跡金流相符,尤其存出保證金之退回及新購者。

  2. 該汽車於營業租賃合約到期後是否過戶給特定人(如二等親以內或公司股東等)。

  3. 是否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載運員工上下班,但舉證不易)。

二、結論

融資租賃是分期付款購車之概念,如買進屬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不管一次付現或分期付款,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都不可以扣抵

營業租賃屬一般租賃行為,每月支付租金,到期後不過戶公司名下,所以只要符合上述國稅局查核汽車營業租賃三原則,應可以扣抵。

但因目前都是租賃高價昂貴之轎車,所以國稅局又會回到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得扣抵稅營業稅相關想法,為避免國稅局列為選樣查核,扣抵相關營業稅前請三思。


109-WN-01 附件一,國稅局函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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