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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應於110年1月15日以前辦理109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

說明:

兼營營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10年1⽉15⽇以前申報109年度最後⼀期(即11-12⽉份)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比例扣抵法)或第8條之2(直接扣抵法)規定,填寫「兼營營業⼈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或「兼營營業⼈採⽤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後併同當期申報繳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出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舉例:

甲公司109年9-10月銷項銷售額2,000,000銷項稅額100,000進項稅額75,000,109年11-12月銷項銷售額1,642,857銷項稅額82,143進項稅額95,000,109年中取得股利收入淨額600,000。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已滿9個月,於申報109年11-12月營業稅時,依規定採比例扣抵法,將股利收入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申報。

11-12月不得扣抵比例:600,000÷(1,642,857+600,000)=26%

11-12月得扣抵進項稅額:95,000(1-26%)=70,300

全年不得扣抵比例:600,000÷(1,642,857+600,000+2,000,000)=14%

全年得扣抵進項稅額:(75,000+95,000)×(1-14%)=146,200

每期合計得扣抵進項稅額:75,000+70,300=145,300

應調整稅額:145,300-146,200=-900

11-12月應實繳稅額:82,143-70,300-900=10,943


備註: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寫說明中,不得扣抵比例欄規定小數點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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