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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Facebook等境外電商線上廣告費應申報扣繳

Updated: Jan 15, 2021

近年來網路跨境交易日漸蓬勃,不少國內企業會透過Google、Facebook等網站刊登網路廣告,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予我國境內營業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

(一)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可依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

(一)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 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 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給付)者,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依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釋例:

1.甲公司於外國社群網站(如:Facebook)刊登廣告,並透過負責人於109年9月5日刷卡支付廣告費5,000元且外國社群網站已向稽徵機關申報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核准淨利率為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扣繳率20%=6%

給付總額(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應反推)=5,000÷(1-6%)=5,319元

扣繳稅款=5,319×6%=319元→繳納申報期限:109年9月15日

2. 外國社群網站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給付總額(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應反推)=5,000÷(1-20%)=6,250元

扣繳稅款=6,250×20%=1,250元→繳納申報期限: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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