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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具何種證明文件?


就其金額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認列佣金收入5萬


例題:

本案國外客戶(A)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50萬,(甲)轉向國內供應商(乙)訂貨45萬,並委由(乙)直接出口與國外客戶(A)之三角貿易型態,貿易商(甲)准依本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5萬,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商(乙)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三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A)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A)與本國貿易商(甲)、及本國貿易商(甲)與本國供應商(乙)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乙)出口單據影本…等),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註:現行直接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台財稅第7521313號

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並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應依本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直接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3/05/04台財稅第831592151號函)。

台財稅第821493951號

收入發票主旨: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若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訂購數量不同,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貿易商收受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減除供應商結匯金額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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